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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陷阱的规避

  

文章来源:中国化妆品网  发表时间:2007-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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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例》处罚只是手段,但处罚引起的负面连锁反应可能是许多盟主措手不及的,严重的能导致特许经营体系的崩溃。但《条例》的根本出发点是为中国的特许经营缔造了健康、科学、和谐、创新的全民创富盛世,缔造一个中国商业大国和中国品牌大国,创造一批国际级的大企业。
  在上篇文章中, 提到特许经营的作用,据资料调查:个人创业成功率只有20%,而加盟创业成功率则高达80%-90%,据商务部统计:截至2006年底,全国已有2600多个特许经营体系,涉及餐饮、服装、零售、洗衣、室内装修等多个行业。加盟商铺近20多万家,提供就业岗位近三百万,而民间资本和国际资本,正如火如荼地涌进特许经营行业。


  但是,由于特许经营在中国是新兴的商业模式,这不免会有一些未能完善完备的特许经营企业,在特许经营过程中走了很多弯路,摔了跟头。国家《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出台,有效地抑制了不法商家利用特许经营进行欺诈和设置“加盟陷阱”,提高了人们投资创业的对称信息水平,有效促进了加盟和投资,甚至为特许经营企业上市也铺垫了基础。具体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特许经营的准入条件


  《条例》第二章,第七条明确指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具经营时间超过1年”。 这对那些只有一个样板店,根本没有经营,时间也只有几个月的人就进行招商,属于违反条件,按第二十条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并予以公告;该条款还补充说明了,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由商务部主管部的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以上责令,使所有那些无照经营,虚假特许的“单位”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接受大众监督,只要有人投诉,政府主管部门使可介入干预,便他们没有机会进行诈骗活动,并为此付出代价。


  案例一、对于一些以“个体户”资格避税的企业来说,这条是杀伤力很强的,因为“个体户”在法律上不属于“企业”,所以不能做特许经营盟主。最近有一个服饰企业,已有1500家店了,但总部还是个体户,本来我安排的风险投资商要投1000万美元,但考虑到个体户不能成为特许经营盟主,而可能导致整个特许经营体系合法性受质疑,暂停了投资行动,要求“个体户”先变身为“企业”再谈投资,但这项变更耗时持久,也耗资巨大,令人望而生怯。


  案例二、做名品折扣的“奥斯莱特国际企业集团”对外广招加盟商,广告中提出的零加盟费、无风险、300%的投资回报令人心动。不过,此“奥斯莱特”在全国也没有一家自营店。这种情况已违反了特许加盟相关条例,商务主管部门有权对其处罚。商务主管部门回应道:私自加盟将受罚。


  “没有加盟资质的企业,往往为了逃避处罚,就会在加盟者的合同中不出现‘加盟’两字,而以购销合同和代理合同出现。”针对这个公司的加盟,北京市商务局流通管理处处长雷堃表示,如果有特许经营加盟业务的,必须到市商务局备案。从目前情况来看,这家公司违反了商务部颁布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里面的条例,私自对外加盟招商,将根据相关条例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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