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余额账户与基本户的区别(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浅析事业单位的零余额账户与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作者:陈秀云来源:《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2016年第16期摘要:本文辨析了事业单位零余额账户和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的概念,阐述了二者存在向单位零余额账户存入资金而引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减少的关系,明确了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在支付方面的货币资金属性。关键词:事业单位;零余额账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一、引言事业单位会计围绕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和执行结果进行核算与监督,而预算的执行离不开财政的拨款和对财政拨款的使用。在财政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下,财政部门对事业单位的拨款包括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方式。财政直接支付不通过事业单位的银行账户直接将款项拨给商品、劳务供应商或其他收款对象。财政授权支付先将款项拨入事业单位的零余额账户,然后取款支付或转账支付。也就是说,事业单位获得的财政拨款仅涉及一个银行账户――零余额账户。因此,零余额账户与该账户对应的会计科目“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是事业单位会计的一个重要知识点。而笔者在事业单位会计的教学过程中发现,学生对零余额账户与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很容易产生混淆。本文将辨析这两个概念,然后探讨二者的关系,以便学生更好地理解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的货币资金属性以及掌握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下的授权支付方式。二、零余额账户与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的概念阐述1.零余额账户的概念在2009年发布的《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零余额账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后文称《通知》)中,给出了零余额账户的定义,“零余额账户是指财政部门或预算单位经财政部门批准,在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和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开立的,用于办理国库集中收付业务的银行结算账户。”这里的零余额账户涵盖了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和财政汇缴零余额账户三类。具体针对事业单位而言,零余额账户是财政部门为其在商业银行开设的用于财政授权支付并与国库单一账户、财政专户进行支付清算的银行账户。该账户可办理转账、汇兑、委托收款和提取现金等支付结算业务。正如其名称,该银行账户平时并无实存资金(即零余额),在实际使用授权支付额度时,由代理银行打入资金,再由事业单位取出或转账付款使用,使用之后账户再次变成零余额。

2.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的概念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是指在国库集中收付制度下财政部门授权事业单位使用的资金额度。《通知》中指出“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用款额度具有与人民币存款相同的支付结算功能”,2012年12月颁布的《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也将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归为货币资金项目。这是因为在财政授权支付方式下,财政部门将一部分支付资金的权利授给事业单位。授权的方式为对事业单位于月末申报的次月需使用的授权支付用款计划(即额度)进行批复。也就是说,事业单位获得的授权支付用款计划便是财政部门批准的用款权利。这种用款权利给予了事业单位在资金使用范围内随时向代理银行开具支付令、零余额账户获得拨款的权利。因此,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这种即时性的用款权利使其具有货币资金的性质。三、零余额账户与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的关系零余额账户和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都是财政授权支付的产物,通过授权支付产生关联。财政部门为提高管理效率,将日常频繁发生以及涉及金额较小业务的开具支付令的权利授予事业单位,将付款的义务转移给事业单位的代理银行。当事业单位获得在一定额度内开具支付令的权利时,便确认为“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当事业单位实际开具支付令由代理银行付款时,便应用到零余额账户。向单位零余额账户存入资金反而引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的减少,从这点来看,“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仅从支付角度体现其货币资金的特点。一般的货币资金科目,如“银行存款”在资金收支两方面均体现了其货币资金的特点,即向银行账户存入资金,“银行存款”科目余额增加;从银行账户取出资金,“银行存款”科目余额减少。之所以存在这种区别,是因为事业单位的财政拨款和资金上缴财政是相分离的两个过程,即向零余额账户存入资金的目的便是取出使用、完成财政资金的授权支付过程;而代收的应当上缴财政的款项一般应于收到当日便上缴财政国库户或财政专户,不通过零余额账户。通过以上分析,本文明确了零余额账户和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分别是事业单位在财政授权支付过程中涉及的银行账户和获得的用款权利。而零余额账户作为一种只支不存的账户,其账户的额度内自由使用引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减少,从而在支付方面体现了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的货币资金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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