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区域代理怎么做(品牌区域代理是什么意思)

在特许经营中,常见品牌方将某个区域(如省、市)内的二级加盟权授予公司外部合伙人,由该合伙人在授权区域内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对外开展二级加盟业务和市场拓展。这样一来,既能够借助外部合伙人在本地的资源优势,快速扩大品牌市场,又能减轻品牌方的管理成本,因此在品牌特许经营中得到广泛应用。但在实际操作中,很多品牌方将误将上述外部合伙人作为“区域代理商”,与其签订“区域代理合同”,误用了“代理”的法律关系,无形中承担了巨大的法律风险。

“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

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看出,代理关系中的代理人仅仅是被代理人(品牌方)的“分身”,如果区域代理商以品牌方的名义对外招商和签约,合同后果还是要由品牌方承担。那么,如果区域代理商是以自己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呢?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因此,如果区域代理商以自己的名义对外招商、经营,可分两种情况:

1、如果加盟商在签约时知道区域代理商与品牌方的代理关系,合同直接约束品牌方和加盟商;

2、如果加盟商不知道知道区域代理商与品牌方的代理关系,如果区域代理商对加盟商违约了,加盟商可以选择品牌方追究违约责任。

“雷区”

在代理法律关系中,不论代理商是以自己的名义还是以品牌方的名义对外招商、经营,品牌方都是要对加盟商承担责任的。在这种情况下,一旦区域代理商甩手不干或卷款跑路,品牌方都将陷入无穷无尽的诉讼,甚至引起群体性事件,对品牌造成毁灭性打击。

思路:“代理”转“授权”

在与外部合伙人的合作中,如果品牌方想要在合作区域内彻底放权并且规避合同风险,我们建议品牌方与区域合伙人在签订合作合同时,要约定清楚具体的合作方式及双方各自的权利义务,并在商标授权协议中约定区域合伙人享有使用权及转授权,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开展招商及签约业务。这样一来,品牌方才能够规避代理关系的雷区,真正将合作区域的加盟权利和义务一并交给区域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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