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质量管理体系的概念、目标和框架
(一)质量管理体系的概念和目标
1.概念:是会计师事务所为实施质量管理而设计、实施和运行的系统
2.目标:在以下两个方面提供合理保证:
(1)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按照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职业准则的规定履行职责,并根据这些规定执行业务
(2)会计师事务所和项目合伙人出具适合具体情况的业务报告
(二)质量管理体系框架
1.会计师事务所的风险评估程序
2.治理和领导层
3.相关职业道德要求
4.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的接受(新客户)与保持(老客户)
5.业务执行
6.资源
7.信息与沟通
8.监控和整改程序
上述各要素应当有效衔接、互相支撑、协同运行,以保障会计师事务所能够积极有效地实施质量管理
二、质量管理体系的总体要求
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体系应当满足以下总体要求:
1.在全所范围内(包括分所或分部)统一设计、实施和运行
(1)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全所范围内实现人事、财务、业务、技术标准和信息管理五方面的统一管理
(2)如果会计师事务所通过合并、新设等方式成立分所(或分部),应当将该分所(或分部)纳入质量管理体系中统一实施质量管理
2.风险导向的思路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取以下三个步骤:
(1)针对质量管理体系的各个要素设定质量目标
(2)识别和评估质量风险
(3)设计和采取应对措施以应对质量风险
3.根据本会计师事务所的实际需要进行“量身定制”
【提示】会计师事务所在“量身定制”适合本所的质量管理体系时,针对前述质量管理体系的框架,可以使用与前述不同的名称来描述质量管理体系的要素,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这些要素,但调整的范围仅限于 a.更改要素的名称、b.将某个要素进行拆分或 c.将某些要素进行合并。(不改变实质)
4.不断优化和完善。质量管理体系应当是动态的,不应一成不变的
实务中,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根据本所及其业务在性质和具体情况方面的变化,对质量管理体系的设计、实施和运行进行动态调整。
三、会计师事务所的风险评估程序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设计和实施风险评估程序,以:
1.设定质量目标
2.识别和评估质量风险
3.设计和采取应对措施以应对质量风险
(一)识别和评估质量风险并采取应对措施
会计师事务所在识别和评估质量风险时,应当了解可能对实现质量目标产生不利影响的事项或情况,包括相关人员的作为或不作为。这些事项或情况包括下列方面:
(1)会计师事务所的性质和具体情况
(2)会计师事务所业务的性质和具体情况
(二)对风险评估程序的动态调整
基本原则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以识别①会计师事务所或其②业务的性质和具体情况的变化
应对措施
如果识别出变化,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考虑调整之前实施风险评估程序的结果,并在适当时采取下列措施:
1.设定额外的质量目标或调整之前设定的额外质量目标
2.识别和评估额外的质量风险、调整之前评估的质量风险或重新评估质量风险
3.设计和采取额外的应对措施,或调整已采取的应对措施
四、治理和领导层
(一)相关质量目标
质量至上针对治理和领导层要素,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设定下列质量目标。
1.会计师事务所在全所范围内形成一种“质量至上”的文化,树立质量意识。这种“质量至上”的文化应当认可并强调以下方面:
(1)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有责任持续高质量地执行业务,从而更好地服务于公众利益
(2)会计师事务所人员树立正确的职业价值观、职业道德和职业态度,对于持续高质量地执行业务至关重要
(3)会计师事务所所有人员都对其执行业务的质量承担责任,或者对其在质量管理体系中执行工作的质量承担责任,并且这些人员的行为应当得当
(4)会计师事务所的所有战略决策和行动,都应当坚持质量优先,都不能以牺牲质量为代价
2.会计师事务所的领导层对质量负责,并通过实际行动展示出其对质量的重视
3.会计师事务所领导层向会计师事务所人员传递“质量至上”的执业理念,培育以质量为导向的文化
4.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结构以及对相关人员角色、职责、权限的分配是恰当的,能够满足质量管理体系设计、实施和运行的需要
5.会计师事务所的资源(包括财务资源)需求得到恰当的计划,并且资源的取得和分配能够为会计师事务所持续高质量地执行业务提供保障
(二)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领导层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其质量管理体系中设定以下三种角色,以保障该体系能够得以恰当地设计、实施和运行:
1.会计师事务所主要负责人(如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或者同等职位的人员):
——对质量管理体系承担最终责任
2.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指定专门的合伙人(或类似职位的人员):
——对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承担责任
3.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指定专门的合伙人(或类似职位的人员)
——对质量管理体系特定方面的运行承担责任(如:相关职业道德要求、监控和整改等要素的运行)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确保上述三类人员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具备适当的知识、经验和资质
2.在会计师事务所内具有履行其责任所需要的权威性和影响力
3.具有充足的时间和资源履行其责任
4.充分理解其应负的责任并接受对这些责任履行情况的问责
(三)合伙人管理
1.基本原则
(1)会计师事务所有必要加强对合伙人晋升、培训、考核、分配、转入、退出(六大环节)的管理
(2)体现以质量为导向的文化,确保合伙人能够按照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切实履行其在质量管理方面的责任,防范执业风险
2.具体要求
晋升
(1)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综合考虑拟晋升人员的执业理念、职业价值观、职业道德、专业胜任能力和执业诚信记录
(2)建立以质量为导向的晋升机制,不得以承接和执行业务的收入或利润作为晋升合伙人的首要指标(重要指标是可以的)
(3)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针对合伙人的晋升建立和实施质量“一票否决”制度
考核与分配
(1)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全所范围内统一进行合伙人考核和收益分配
(2)在进行考核和收益分配时,应当综合考虑合伙人的执业质量、管理能力、经营业绩、社会声誉等指标
(3)不得以承接和执行业务的收入或利润作为首要指标(重要指标是可以的),不应直接或变相以分所、部门、合伙人所在团队作为利润中心进行收益分配
五、相关职业道德要求
(1)相关质量目标
至少每年一次向所有需要按照相关职业道德要求保持独立性的人员获取其已遵守独立性要求的书面确认。
(2)关键审计合伙人轮换机制
(3)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完善利益分配机制,保证全所的人力资源和客户资源实现一体化统筹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定期评价利益分配机制的设计和执行情况(避免影响其独立性)
六、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的接受与保持
(一)相关质量目标
1.相关质量目标
(1)会计师事务所就是否接受或保持某项客户关系或具体业务所作出的判断是适当的,充分考虑了以下方面:
a.会计师事务所是否针对下列方面获取了足以支持上述判断的充分信息:
(a)业务的性质和具体情况
(b)客户(包括客户的管理层和治理层)的诚信和道德价值观
b.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具备按照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职业准则的规定执行业务的能力
(2)会计师事务所在财务和运营方面对优先事项的安排,并不会导致对是否接受或保持客户关系或具体业务作出不恰当的判断
2.特殊情形的应对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相关政策和程序以应对以下情形:
(1)会计师事务所在接受或保持某一客户关系或具体业务后知悉了某些信息,而这些信息如果在接受或保持该客户关系或具体业务之前知悉,将会导致其拒绝接受该客户关系或业务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计师事务所有义务接受某项客户关系或具体业务
(二)树立风险意识
对于会计师事务所认定存在高风险的业务,应当设计和实施专门的质量管理程序,如:
(1)加强与前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
(2)与相关监管机构沟通;
(3)访谈拟承接客户以了解有关情况;
(4)加强内部质量复核等;
(5)应当经质量管理主管合伙人(或类似职位的人员)或其授权的人员审批。
七、业务执行(八要素之五)
(一)对项目合伙人的要求
1.项目合伙人:是指会计师事务所中负责某项业务及其执行,并代表会计师事务所在出具的报告上签字的合伙人
2.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在全所范围内统一委派具有足够专业胜任能力、时间,并且无不良执业诚信记录的项目合伙人执行业务
3.对专业胜任能力的评价应当包括下列方面:
(1)是否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2)是否能够熟练掌握和运用相关职业准则的规定
(3)是否充分了解客户所在行业的业务特点、发展趋势、重大风险,以及该行业对信息技术的运用情况等
4.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对项目合伙人的委派进行复核
(二)项目组内部复核
1.项目组:是指执行某项业务的所有合伙人和员工,以及为该项业务实施程序的所有其他人员
不包括:1.外部专家2.为项目组提供直接协助的内部审计人员注意3.项目质量复核人员
2.项目组内部复核是指在项目组内部实施的复核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与内部复核相关的政策和程序,对下列方面作出规定:
(1)内部复核的层级
(2)各层级的复核范围
(3)执行复核的具体要求
(4)对复核的记录要求等
(三)项目质量复核
1.相关概念及项目质量复核范围
项目质量复核:是指在报告日或报告日之前,项目质量复核人员对项目组作出的重大判断及据此得出的结论作出的客观评价
项目质量复核人员是指:(内部人员+外部人员)
(1)会计师事务所中实施项目质量复核的合伙人或其他类似职位的人员
(2)由会计师事务所委派实施项目质量复核的外部人员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就项目质量复核制定政策和程序,并对下列业务实施项目质量复核:
1.上市实体财务报表审计业务
2.法律法规要求实施项目质量复核的审计业务或其他业务
3.会计师事务所认为,为应对一项或多项质量风险,有必要实施项目质量复核的审计业务或其他业务
2.项目质量复核和与项目组内部复核的主要区别
方面 |
项目质量复核 |
项目组内部复核 |
复核的主体不同 |
由独立于项目组的项目质量复核人员执行 |
由项目组内部人员执行的复核,通常包括多个复核层级 |
适用的业务范围不同 |
仅适用于: 1.上市实体财务报表审计业务 2.法律法规要求实施项目质量复核的审计业务或其他业务 3.会计师事务所政策和程序要求实施项目质量复核的审计业务或其他业务 |
适用于所有业务 |
复核的内容不同 |
主要复核两个方面的内容: 1.项目组作出的重大判断 2.根据重大判断得出的结论 |
内容比较宽泛,涉及项目的各个方面 |
(四)意见分歧
1.在业务执行中,时常可能出现项目组内部、项目组与被咨询者之间以及项目合伙人与项目质量复核人员之间的意见分歧
2.明确要求项目合伙人和项目质量复核人员(如有)复核并评价项目组是否已就疑难问题或涉及意见分歧的事项进行适当咨询,以及咨询得出的结论是否得到执行
3.在业务工作底稿中作出适当记录:
(1)明确要求在业务工作底稿中适当记录意见分歧的解决过程和结论
(2)如果项目质量复核人员(如有)、项目组成员以外的其他人员参与形成业务报告中的专业意见,也应当作出适当记录
4.确保所执行的项目在意见分歧解决后才能出具业务报告
(五)出具业务报告
1.业务报告在出具前,应当经项目合伙人、项目质量复核人员(如有)复核确认,确保其内容、格式符合职业准则的规定,并由项目合伙人(不包括项目质量复核人员)及其他适当的人员(如适用)签署。
2.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加强对业务报告签发过程的控制,委派专门人员负责对报告的签章进行严格管理。
(六)投诉和指控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以接收、调查解决下列方面而引发的投诉和指控
1.由于未能按照适用的法律法规、职业准则的要求执行业务;
2.由于未能遵守会计师事务所制定的政策和程序。
八、资源
(一)相关质量目标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设定下列质量目标,以及时且适当地获取、开发、利用、维护和分配资源,支持质量管理体系的设计、实施和运行、(人力资源、知识资源、技术资源)
人力资源
1.会计师事务所招聘、培养和留住在下列方面具备胜任能力的人员:
(1)具备与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的业务相关的知识和经验,能够持续高质量地执行业务
(2)执行与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相关的活动或承担与质量管理体系相关的责任
2.会计师事务所人员通过其行为展示出对质量的重视,不断培养和保持适当的胜任能力以履行其职责。会计师事务所通过及时的业绩评价、薪酬调整、晋升和其他奖惩措施对这些人员进行问责或认可
3.当会计师事务所在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方面缺乏充分、适当的人员时,能够从外部(如网络、网络事务所或服务提供商)获取必要的人力资源支持
4.会计师事务所为每项业务分派具有适当胜任能力的项目合伙人和其他项目组成员,并保证其有充足的时间持续高质量地执行业务
5.会计师事务所分派具有适当胜任能力的人员执行质量管理体系内的各项活动,并保证其有充足的时间执行这些活动
技术资源
6.会计师事务所获取、开发、维护、利用适当的技术资源,以支持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和业务的执行
知识资源
7.会计师事务所获取、开发、维护、利用适当的知识资源,为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和高质量业务的持续执行提供支持,并且这些知识资源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职业准则的规定
其他
8.从服务提供商获取的人力资源、技术资源或知识资源能够适用于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和业务的执行
(二)与资源相关的政策和程序
会计师事务所需要投人足够资源,建立与下列方面相关的政策和程序
1.组建一支专业性强、经验丰富、运作规范的质量管理体系团队,以维持质量管理体系的日常运行
2.与专业技术支持相关的政策和程序,配备具备相应专业胜任能力、时间和权威性的技术支持人员以确保相关业务能够获得必要的专业技术支持
3.完善的工时管理系统以确保相关人员投入足够的时间执行业务,并为业绩评价提供依据
4.与业务操作规程、业务软件等有关的指引,把职业准则的要求从实质上执行到位以确保执业人员恰当记录判断过程、程序执行情况及得出的结论
九、信息与沟通
十、监控和整改程序
(一)相关质量目标
(二)监控活动
1.基本要求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设计和实施监控活动,既包括定期实施的监控活动,又包括持续实施的监控活动
2.周期检查
(1)会计师事务所的监控活动应当包括从会计师事务所已经完成的项目中周期性地选择部分项目进行检查。
(2)在每个周期内,对每个项目合伙人,至少选择一项已完成的项目进行检查。
(3)对承接上市实体审计业务的每个项目合伙人,检查周期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3.人员要求
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监控活动的人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具备有效执行监控活动所必需的胜任能力、时间和权威性
(2)具有客观性,项目组成员和项目质量复核人员不得参与对其项目的监控活动
(三)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体系缺陷
1.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体系的缺陷:是指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体系的设计、实施或运行无法合理保证实现其目标
2.当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表明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体系存在缺陷
(1)未能设定某些质量目标,而这些质量目标对实现质量管理体系的目标是必要的
(2)未能识别或恰当评估一项或多项质量风险
(3)未能恰当设计和采取应对措施,或者应对措施未能有效发挥作用,导致一项应对措施或者多项应对措施的组合未能将相关质量风险发生的可能性降低至可接受的低水平
(4)质量管理体系的某些方面缺失,或者某些方面未能得到恰当的设计、实施或有效运行
3.在实施监控的过程中,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评价发现的情况,以确定是否存在缺陷,包括监控和整改程序中存在的缺陷
4.针对识别出的缺陷,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通过下列方法评价缺陷的严重程度和广泛性:
(1)调查缺陷的根本原因
(2)评价这些缺陷单独或累积起来对质量管理体系的影响
(四)整改措施
1.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根据对根本原因的调查结果,设计和采取整改措施,以应对识别出的缺陷。
2.针对缺陷的性质和影响程度,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相关人员进行问责。这种问责应当与相关责任人员的考核、晋升和薪酬挂钩。
3.对执业中存在重大缺陷的项目合伙人,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其是否具备从事相关业务的职业道德水平和专业胜任能力作出评价。
4.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就监控的实施情况,发现的缺陷,评价、补救和改进措施、问责等形成监控报告,并针对存在的缺陷,及时修订完善质量管理体系。
十一、评价质量管理体系
1.评价主体:会计师事务所主要负责人应当代表会计师事务所对质量管理体系进行评价
2.评价要求:应当以某一时点为基准,并且应当至少每年一次
3.评价结论
作为评价的结果,主要负责人可能得出下列结论中的一项:
(1)质量管理体系能够向会计师事务所合理保证该体系的目标得以实现
(2)质量管理体系的设计、实施和运行存在严重但不具有广泛影响的缺陷,除与这些缺陷相关的事项外,质量管理体系能够向会计师事务所合理保证该体系的目标得以实现
(3)质量管理体系不能向会计师事务所合理保证该体系的目标得以实现
4.业绩评价: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定期对下列人员进行业绩评价:
(1)主要负责人
(2)对质量管理体系承担运行责任的人员
(3)对质量管理体系特定方面承担运行责任的人员
在进行业绩评价时,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考虑对质量管理体系的评价结果
十二、会计师事务所对质量管理体系的记录
1.记录的内容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就下列方面形成工作记录:
(1)主要负责人和对质量管理体系承担运行责任的人员各自的身份
(2)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目标和质量风险
(3)对应对措施的描述以及这些措施是如何应对质量风险的
(4)实施的监控和整改程序
(5)主要负责人对质量管理体系作出的评价及其依据
2.记录的保存期限
(1)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规定质量管理体系工作记录的保存期限,该期限应当涵盖足够长的期间
(2)如果法律法规要求更长的期限,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要求
注意1:会计师事务所通常使用书面或电子手册、软件工具、标准化底稿以及行业和特定业务对象的指南性材料等方式,通过质量管理政策和程序,保持业务执行质量的一致性。
注意2:会计师事务所在使用质量管理准则时,需要结合相关职业道德要求。
注意3:质量管理主管合伙人(或同等职位的人员)具体负责质量管理体系的设计、实施和运行。
注意4:职业道德主管合伙人(或同等职位的人员)具体负责会计师事务所与职业道德有关的事务,并履行相关职责,其中包括至少每年一次向主要负责人报告与职业道德相关的政策和程序、事件和结果以及后续计划。
注意5:独立性主管合伙人至少每年一次向主要负责人报告与独立性相关的重大事项,并非所有事项。
注意6:会计师事务所主要负责人(如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或者同等职位的人员)应当对质量管理体系承担最终责任。
注意7:内部控制体系五要素包括:内部环境(控制环境 )、风险评估、信息与沟通、控制活动、内部监督。
注意8:如果在经过适当的期间后,会计师事务所认为该人员的执业质量已经得到全面提升,能够满足晋升合伙人的标准,该人员可以恢复晋升机会。
注意9:公众利益实体的范围大于上市实体,教材中表述的是上市实体。即,部分公共利益实体可能不必须实施项目质量复核。
注意10:针对公众利益实体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关键审计合伙人的轮换情况进行实时监控,通过建立关键审计合伙人服务年限清单等方式,管理关键审计合伙人相关信息,每年对轮换情况实施复核,并在全所范围内统一进行轮换。
注意11: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和员工、网络事务所的合伙人、网络事务所的临时员工均属于会计师事务所人员,应当遵守质量管理体系。
注意12: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向所有需要按照相关职业道德要求保持独立性的人员获取其遵守独立性政策和程序的书面确认函。书面确认函既可以是纸质的,也可以是电子形式的。
注意13: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通常采用特殊普通合伙制,也有一些会计师事务所采用普通合伙制或有限责任公司制。
注意14:审计项目合伙人对按照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和程序处理和解决意见分歧承担责任。
注意15:监控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看政策是否得到了遵守,其设计是否适当,运用是否适当,而不是为了检查是否存在审计失败的情况。
注意16:会计师事务所主要负责人(如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或者同等职位的人员)应当对质量管理体系承担最终责任。
注意17:会计师事务所领导层应当建立健全一体化管理制度体系并确保有效实施,在合伙协议中明确一体化管理要求。会计师事务所主要负责人应当对一体化管理负主要责任。
注意18:项目质量复核人员应当对项目质量复核的实施承担总体责任。
注意19:审计项目合伙人应当对管理和实现审计项目的高质量承担总体责任。
注意20:对于高风险的审计项目,会计师事务所“可以”(而非“应当”)规定委派具有丰富经验的审计人员担任第二项目合伙人或质量控制复核负责人加强风险控制。
注意21:在确定审计报告日时,注册会计师应当确信已获取下列两方面的审计证据:
(1)构成整套财务报表的所有报表(含披露)已编制完成;
(2)被审计单位的董事会、管理层或类似机构已经认可其对财务报表负责。
只获取了一方面的审计证据,不足以确定审计报告日。
注意22:项目质量复核是为了对相关项目作出的重大判断及据此得出的结论作出的客观评价。可见,项目质量复核主要针对审计项目的重难点,从项目组外部进行把关,使项目质量更有保证。项目是否遵守了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职业准则的规定,或者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和程序,是项目合伙人需要关注的事情,而非项目外部的质量复核人员。
注意23: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与出具业务报告相关的政策和程序,要求业务报告在出具前,应当经项目合伙人、项目质量复核人员复核确认,确保其内容、格式符合职业准则的规定并由项目合伙人及其他适当的人员(如适用)签署。项目质量复核人员应当复核确认,但不在审计报告中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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